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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6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欽仁  
            劉竣維  
被      告  講生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荐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2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