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竣維
被 告 講生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荐宏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2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