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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曾忠雄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3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