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36號
被 告 張耀宇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