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