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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建華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嘉義縣民雄鄉國道1號259公里處與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相對人之住居所分在高雄市、苗栗縣,有相對人戶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談話紀錄表在卷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故發生地在嘉義縣民雄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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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