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昇訓
相 對 人 陳騰翔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係住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於限閱資料卷內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依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款項,應由相對人之
住所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