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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葉家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靜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因本件事故係發生於竹北市○○○路00號竹北市公所停車場內,警局並無任何資料(包括相對人之年籍資料、電話號碼等)可提供,此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114年10月8日以竹縣北警交字第1141017039函,所函覆本院在卷可憑,亦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