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維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桃園市龜山區與
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臺南市,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龜山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
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較為
適當,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