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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馮政揚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將其電力設備及電線電錶裝設於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000號違章住戶供電使用,而違建戶據此認為其有權占有土地。被告公司因訴外人即新竹縣○○鄉○○路000號門號之住戶使用電力而獲得營業利潤,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利,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元之不當得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