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伯儒
相 對 人 王軒霆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
聲請人亦未舉證
兩造曾約定
債務履行地為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