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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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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代  理  人  林伯儒  
相  對  人  王軒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亦未舉證兩造曾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