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家秀
相 對 人 江勇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江勇思於原告起訴時已死亡(死亡日期為民國114年7月1日),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稽。是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