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慶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桃園市○○區○道0號高速公路與
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相對人之
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
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
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為
適當,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