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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創銘  

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9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扶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11】,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向法扶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案情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