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蔡鐘誼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256 號
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20法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28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9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本院卷第15頁至41頁) ,並有本院
依職權函調之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卷宗
可佐。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
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