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30日下午1 時8 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世文應
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02,34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
據為證( 本院卷第17至32頁)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
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
三、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