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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龍竣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未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於114年5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