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竣維
被 告 莊善彥(原姓名莊靖萱)即創新髮型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05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其利率自109年5月4日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005%計息(目前為2.723%),並機動調整,
詎料被告自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307,053元,於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含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放款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向原告申辦貸款,且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07,053元之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清償等節,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