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欽仁  
            劉竣維  
被      告  莊善彥(原姓名莊靖萱)即創新髮型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05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其利率自109年5月4日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005%計息(目前為2.723%),並機動調整,料被告自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307,053元,於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含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放款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向原告申辦貸款,且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07,053元之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清償等節,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