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蔡添全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