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家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