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5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劉興登
            
              號
    被    告  林章生
            
              ○○○○○安南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盧師慧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40號刑事簡易判
  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被告
  不爭執,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