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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10號
原      告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  
被      告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君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6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