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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吳○○  
法定代理人  吳○○
            古○○  
原      告  吳○○  
            古○○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豊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采妮兒童樂園即黃驛筑
(兼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洪法岡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