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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胡雅純  
被      告  郭瑞珍  

            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