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思惠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法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