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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相  對  人  林佑慈  
            李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花蓮縣○○鎮○○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限閱卷),依前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