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姜志森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於
起訴前業已
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
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6日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03月10日7時29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號嘟嘟房停車場,因駕車不慎,致原告承保車輛受有損害,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惟被告已於113年1月4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在卷
可按,則被告既在原告
起訴前即已
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說明,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