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良、張幸涵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32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
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