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東小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劉義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75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