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裕宸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