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東小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      告  張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追加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而追加被告部分送達不合法,本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