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銘鐘
被 告 陳海英(TRAN HAI ANH;越南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8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