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正信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花蓮縣花蓮市
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
閱卷內
可參。又綜觀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並無其他本院有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