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鎧淇
王興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關於王鎧淇被訴部分,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審理
期間,
被告王鎧淇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下午5時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王鎧淇部分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