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黃文章
黃賢英
李江華
黃俊凱
黃怡嘉
黃君婷
黃秋蓉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楊文泓
被 告 黃秋娥
被代位人 黃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黃秋蓉之記載,應更正增列其監護人欄位「楊文泓 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