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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3號
原      告  陳柏翰  
被      告  永立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煙  


訴訟代理人  楊修齊  
被      告  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曉萍  
訴訟代理人  阮俊杰  
            楊素禎  
            劉孟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曉萍為被告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馮志豪,嗣變更為朱曉萍,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在卷可稽。惟朱曉萍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朱曉萍為被告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