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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鍾靜萱  
被      告  蘇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8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