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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高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朋  
訴訟代理人  潘聖恩  
被      告  賀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14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