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德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