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俊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如附表所示之訴外人即原告特約廠商購買商品,並分別簽立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均約定
上開三筆分期付款買賣經原告審核通過後,各該特約廠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
系爭契約之其他一切權利、利益讓與原告,不另為書面通知,被告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原告,且如有延遲付款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被告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品自114年9月25日起、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自114年10月25日起,即均未再依約繳付,被告尚餘如附表「剩餘價款」欄所示金額共計37,123元未清償,依合約書第11條之約定,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年息16%計算
遲延利息。為此,爰依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各3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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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ple iPad mini 7 128G 8.3吋 Wi-Fi2024 | | | |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
| | Samsung三星Galaxy A56 5G 6.7吋 8G 256G Exynos 0000 0000萬鏡頭畫素 | | | |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
| | Apple 2024 iPad mini 7 8.3吋 WiFi 128G平板電腦 | | | |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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