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琮祺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