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君陳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
訴訟代理人 葛咏娟
本件應由薛巧希為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5年1月23日已變更為薛巧希,
爰裁定命薛巧希為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