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婕霓(原名:王柔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2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