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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任振業(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參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具狀對被告任振業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戳存卷被告任振業已於起訴前之114年1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