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任振業(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參看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具狀對被告任振業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
起訴狀本院收狀戳存卷
可按;
惟被告任振業已於起訴前之114年1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