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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4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  
被      告  范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16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同意上開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自114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尚餘1萬5,162元未清償,依契約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依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分期價款繳納明細、被告線上申請資料、被告所有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為證。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物品名稱
分期總金額
分期期間
剩餘價款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 iPhone 15 Pro Max 256G 6.7吋-超值組合

42,241元


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
12,320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ony Xperia
10V 5G 8G 128G 6.1吋八核心智慧型手機
9,766元
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
2,84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