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煥庭
被 告 孫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5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