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玟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