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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4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王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9,094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7,345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405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53,844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