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顏偲予  


被      告  陳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