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亮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