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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60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阮庭忠NGUYEN DINH TRUNG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4年4月2日出境,且本院並 非侵權行為地,亦非被告 住居所地,如原告仍認有提起 本件訴訟之必要,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訴訟。如認已無訴訟必要,請撤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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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