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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      告  陳鈺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3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